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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网上冒充生理老师 猥亵23名未成年女孩

时间:2015-04-03 11:01:19 作者:小涛涛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进步,网络成为了人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东西,孩子们年纪小,网络防范意识差,很容易被骗,来自江苏省兴化市的一名男子通过网络,冒充生理老师,猥亵未成年少女,最终被公安机关抓获。想要了解更多最新儿童资讯吗?请看母亲私自取走孩子56万元压岁钱 被孩子父亲告上法院。

  自己的老婆生病,导致无法过正常的夫妻生活。为了满足性刺激,男子乔某专门添加资料显示年龄在9至13岁之间的女孩为QQ好友,而后冒充生理老师,以视频教学为幌子,先后诱骗16名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与其视频裸聊,并将裸聊过程偷录下来。而事实上,被其猥亵的女童可能多达23人。

  今天上午,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令人震惊的通过网络猥亵女童案,《法制日报》记者现场偏听。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并无身体直接接触是否构成猥亵儿童罪展开激烈辩论。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乔某为满足其不良的心理需要,于2014年3月至8月间,在兴化市周庄镇某小区其自住房内,通过QQ添加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为好友,冒充生理老师以视频教学为名,诱骗16名幼女与其视频裸聊。

  辩方认为,指控被告犯猥亵儿童罪的法律依据不充分。猥亵儿童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猥亵的手段如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鸡奸等行为,猥亵的手段指的是与儿童直接发生接触的行为,虽然猥亵手段有上述列举的具体行为,还有“等行为”,但是没有哪一个法律和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规定没有直接接触儿童的猥亵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也没有相关生效的最高院的指导案例证明利用网络视频猥亵儿童是一种犯罪行为,依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被告人乔某利用网络寻求性刺激与儿童并未发生直接身体接触,所以指控其猥亵儿童的法律依据不充分。

  对此,控方认为,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猥亵的行为,其侵犯的客体是儿童的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只要有猥亵行为,不论行为人采用什么手段,不论儿童是否同意,都构成犯罪。本案中,被告人乔某与受害女童虽然没有直接肢体接触,但其冒充女童的生理老师,对受害女童造成心理上的强制,随后诱骗女童自行实施猥亵行为并观看他本人的猥亵行为,该行为严重侵犯了儿童的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其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符合猥亵儿童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猥亵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方还认为,即便有充分的法律依据认定乔某犯猥亵儿童罪,乔某也有从轻处罚的情节:犯案时未与受害女童有直接接触,没有对受害女童造成身体伤害,也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其虽然对视频裸聊进行了偷录并保存了下来,但其并未将相关视频散布出去,并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对自己的行为十分后悔。

  控方认为,被告人乔某为满足其不正当的心理需求,以视频教学为由诱骗女童脱光衣服与其裸聊,并诱骗女童跟随其抚摸自身胸部、生殖器,而其则趁机手淫,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犯有猥亵儿童罪,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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